郴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新生入学
法 律 政 策 解 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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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
郴州市教育局编印
2018年6月
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法律政策解读
一、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的有关法律政策规定
(一)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的原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二)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的特别规定
1、居住证制度
(1)《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2)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湘公发〔2016〕50号)规定: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常住户口所在地以外的城市居住,作为实际居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办理相关事务的证明。
第三条规定:居住证发放对象为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主动要求申领居住证的公民。
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居住登记地址在城市内部行政区范围内变动的,在该城市的居住时间从首次登记之日起计算。
(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44号)规定: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根据《湖南省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相关规定,切实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
2、进城务工、经商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湖南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备案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信息,并在《劳动用工备案手册》和《劳动用工备案职工花名册》上加盖“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
(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九十五条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二、郴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新生入学政策解读
(一)《郴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新生入学工作方案》(郴政办发〔2018〕14号)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20号)规定:适应户籍制度改革要求,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优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提供便民服务,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消除大班额专项行动的通知》(湘政办函〔2017〕99号)规定:加强招生管理,严格按标准班额招生。除大班额问题特别严重的地区外,各地从2017年起按照小学45人、初中50人的标准班额实行阳光招生。公办学校禁止招收“择校生”,班额超标学校限制招生人数。严禁将功能教室改成一般教室扩大招生规模。跨区域转学要严格条件和程序,防止新增大班额。
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8〕5号)规定:安排统筹保障不同群体入学。各地要加快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义务教育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合理确定入学条件,确保符合条件的应入尽入,不得随意提高入学门槛。
小学、初中、普通高中起始年级应按照不超过国家规定班额标准招生,严格控制存在大班额、大校额学校的招生计划,合理分流学生,确保2018年实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基本消除66人以上超大班额目标,消除56人以上大班额工作取得更大进展。
5、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招生管理做好消除大班额有关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8〕145号)规定:加强随迁子女入学管理工作。各地要加快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义务教育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合理确定入学条件,切实简化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确保符合条件的有序入学,尽量减少农村学生不合理的进城就读现象。
(二)入学政策解读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郴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新生入学工作方案》(郴政办发〔2018〕14号,以下简称“方案”),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政策。为帮助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全面、准确了解招生政策,现将有关入学政策解读如下:
1、市中心城区为何未放宽小学新生入学年龄?
主要原因:一是政策有规定。根据《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三条第六款的规定,小学入学年龄截止日期原则上以当年8月31日为准。二是学位受限。近三年来,市委、市政府组织实施了市中心城区化解大班额三年行动计划,通过新建和改扩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新增学位2.5万余个。但随着市中心城区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布局、学位数量与城镇人口数量和生源分布还不完全相适应,义务教育阶段学位仍然紧张。三是控制招生班额的需要。根据省政府湘政办函〔2017〕99号文件要求:从2018秋季起,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小学起始年级按每班45人的标准班额招生。意味着市中心城区学校与去年同样的招生班数,今年的招生总人数肯定会比去年少,客观上增加了今年招生工作的难度。
2、市中心城区常住居民子女入学条件有何规定,报名需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方案》规定,具有市中心城区所在地户籍且居住在市中心城区,当年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的儿童,小学应届毕业生均应在市中心城区申请入学。报名时需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父母及儿童少年户口簿;儿童出生证、儿童预防接种证(仅限小学报名用);法定监护人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属证书(法定监护人无房产、租房居住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手续及无房证明)。
3、驻郴现役军人子女入学条件有何规定,报名需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方案》规定,凡父母一方为驻郴部队现役军人且居住在市中心城区,当年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的儿童、小学应届毕业生均可在市中心城区申请入学。报名时需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父母及儿童少年户口簿;儿童出生证、儿童预防接种证(仅限小学报名用);父母一方的现役军人证;法定监护人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租房居住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4、“人户分离”新居民子女入学条件有何规定,报名需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方案》规定,凡在市中心城区依法购买商品住宅、已入住并持有《居住证》半年以上(以当年7月31日为截止日期计算;《居住证》的住址信息须与住所一致)的“人户分离”新居民子女,只要当年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或小学应届毕业,均可在市中心城区申请入学。报名时需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父母及儿童少年户口簿;儿童出生证、儿童预防接种证(仅限小学报名用);父母双方《居住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属证书(无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属证书需提供房屋买卖网签合同或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水电部门出具的水电费缴纳凭证。
5、市中心城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条件有何规定,报名需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方案》规定,凡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父母双方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人社部门进行了劳动用工备案、连续务工满1年以上(上年度7月31日前到市中心城区务工),在市中心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并持有《居住证》半年以上(北湖区、苏仙区户籍不需办理《居住证》)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只要当年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或小学应届毕业,均可在市中心城区申请入学。报名时需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父母及儿童少年户口簿;儿童出生证、儿童预防接种证(仅限小学报名用);父母双方《居住证》;用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用人单位在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用工备案职工花名册》(含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房屋租赁合同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手续。
6、市中心城区外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条件有何规定,报名需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方案》规定,凡父母一方在市中心城区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连续经营2年以上(从当年7月31日往前计算),有合法稳定的经营场所及住所,且持有《居住证》半年以上(以当年7月31日为截止日期计算)的外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只要当年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或小学应届毕业,均可在市中心城区申请入学。报名时需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父母及儿童少年户口簿;儿童出生证、儿童预防接种证(仅限小学报名用);父母双方《居住证》;办理期限已满2年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连续2年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定额通知)》或《税务事项通知书(未达起征点通知)》或税收入库纳税凭证;房屋租赁合同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手续、经营场所租赁合同。
7、市中心城区义务教育新生入学政策适用于转学吗?
不适用。《方案》明确规定,市中心城区义务教育新生入学条件只适用于义务教育起始年级,非起始年级不适用。
8、城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如何划片?
城镇义务教育阶段各学校的招生区域,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各学校的学位和生源分布情况,以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地为依据,以街道、河流、铁路为界,科学、合理划定。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位情况原则上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要求,将辖区内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安排到各学校入学;学位不足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9、哪些房产不能作为入学报名依据?
《方案》规定,登记为商业使用性质的房产、非法买卖或非法买卖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非住宅房屋不能作入学报名依据;同一出租房,小学6年内、初中3年内只安排一户居民子女入学。
三、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法律政策咨询
依据《义务教育法》等规定,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是义务教育招生的责任主体。如遇到招生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或需咨询招生政策,请向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咨询。涉及市直学校招生问题,请拨打市教育局咨询电话0735-2850300;涉及两区学校的招生问题,请拨打两区教育局的咨询电话(北湖区教育局:0735-2121096、2121075,苏仙区教育局: 0735-2473526、2473510);涉及其他县市的招生问题,请拨打各县市教育局公布的咨询电话。